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规定,本企业对“长高电新”所拥有的商标作如下声明:
1.《长高电新》系我公司注册商标,注册类别包含第9类、第37类、第4类、第35类、第16类、第36类、第38类、第7类、第40类、第42类、第39类 、第12类为本企业的使用商标已取得商标证书,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。
2.未经本企业书面许可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使用、复制、修改、抄录该上述商标,亦不得将上述商标用作商品名称、企业名称、网站、网页、栏目等名称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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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人:猴福齐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
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